车辆的驾驶人如果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及时履行;如果被处罚人认为处罚决定不合法的,则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来救济其权益。
法律依据:
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