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可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

离婚赔偿
2022-12-08 19:32: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一般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的。但若因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造成无过错方产生经济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经济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婚姻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失费赔偿费。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费,只要双方有过约定或者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只要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且离婚也是因上述行为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是双方之前约定好,只要离婚,一方就要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的,法院也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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