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
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报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等,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