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地铲车压死人,包工头负什么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8 21:20: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包工头所雇佣的工人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因为包工头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只能按照侵权事故处理,由包工头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地出事故死人了,一般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责,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要负赔偿责任,并且有瞒报、谎报事故等情形的,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经调查该事故是意外事件的,施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不用负责。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 工地摔死人视情况而定可能由施工单位、发包公司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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