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若是夫妻双方同时坐牢,暂时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同时也无法照顾孩子。此时,可以另外确定监护人,将孩子可以交给他们的近亲属监护管理,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作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