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复审的时间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下,商标复审的时间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