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那继父母从继子女未成年之前照顾到继子女成年就算确定有抚养关系。养父母实际抚养过养子女的可以确定有抚养关系,但是没有经过登记不能成为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