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的认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人的配偶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个人独自偿还。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