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条件下,离婚纠纷中的三金可以被当事人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或不能要求返还。三金是一种缔结婚姻过程中的一种习俗形式,一般认定为彩礼,在法定情形下需要返还。主要情形有: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