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权利有:
(一)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
(二)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
(三)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
(四)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 个人合伙的义务包括:
(一)对合伙体的忠诚义务。
(二)有义务订立合伙协议。
(三)参加合伙体的劳动的义务。
(四)接受其它合伙人的监督的义务。
(五)履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义务。
(六)退伙后保守合伙体的
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