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校的建设有问题。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有没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10 05:0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伤学校担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并且受伤是由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在校受伤学校不一定要负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学校有过错,未对学生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伤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