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居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吗

同居
2022-12-10 08:4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关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律规定,只有重婚;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女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才会产生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分居二年以上不属于无效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三种情形。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同居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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