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是:遗产管理人一般为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应由
继承人推选,继承人没有推选的应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的应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的,由
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