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有人会对孩子的监护人是谁产生疑问。针对这个问题,我做以下简要介绍。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局的同意。同时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
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