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2008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