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规定是: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
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