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没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
事实婚姻,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可能产生婚后财产,也不可能产生
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能产生共有财产。就算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也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不是所有的婚后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