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针对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

股权转让
2022-12-11 00:22: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新股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及时将资金返还给公司。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股东抽逃出资处理的方式有,经过催告后,在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抽逃出资者应该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每个股东都应当如实出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股东抽逃出资处理方式有限制其股东权利,并进行催告。若是仍然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作出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