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时先扣除利息,这种行为合理吗

民间借贷
2022-12-11 02:5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时不可以先扣除利息,如果当事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则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且计算利息,当事人约定借款利息的,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民间借贷中先扣除部分资金作为利息是不合法的行为,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存在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借款时扣除利息的本息的行为,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出借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应当促进公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