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仍然有效,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发生了毁损,灭失或者被
征收的情况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因为毁损灭失等所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
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