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包括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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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 12:42:1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包括没有经发包单位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违法分包转包的;分包主体工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无效情形包括: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无效情形: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