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企业要给缴纳五险,我是XX工原单位不给开资但给上保险,保险不能重复缴纳,我可不可以要求现在工作的企业把五险的钱反给我?劳动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2019-04-26 07:19: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五险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险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你自己一分钱也不用缴;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 重复保险中赔偿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保险价值确定法,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1条规定“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另一种是实际损失确定法,例如《海商法》第225条规定“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与保险价值确定法相比,以实际损失确定法确定重复保险的赔偿限额更为合理。保险价值确定法的弊端在于: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合同若既有定值保险,又有不定值保险,或全部为不定值保险,则每份合同下保险价值不尽相同,究竟以哪一保险价值为准不好确定。另外,即使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相同,也不宜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至少不能以保险价值作为赔偿限额的唯—尺度,还要考虑可保利益价值与实际损失金额。否则,在发生部分损失时,若以保险价值为限,有可能出现各家保险人赔付之和虽小于价值,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违背了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利的基本原则。  依实际损失确定法,被保险人从各保险人处所获保险金不得高于其实际损失。若实际所获保险金超出其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2条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法。该条
    (2)(d)规定:“若被保险人得到的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则此种超出金额即被视为由被保险人代各保险人托管,由保险人按他们之间的分摊权利摊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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