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和我老公我们没有领结婚证但是我们有两个孩子,可是我们现在过不下去了但我老公非要求我带一个孩子可我没有能力养,而且他现在要起诉我,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该怎么判呢?

2019-04-26 08:06: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 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6)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收养人被收养人
    收养人被收养人
    (1 )父母死亡证明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
    2、
    3、
    5、
    6、7)条等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特困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和第1条中(
    1、
    2、
    3、
    5、
    6、7)条等证明。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亲属关系证明
    (2)收养协议书
    (3)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和第1条中(
    1、
    2、
    3、
    5、
    6、7)条等证明
    收养残疾儿童
    (1)残疾儿童病情签定(残联标准)
    (2) 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证明(市职业病院)
    (5) 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 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收养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
    (1)未成年人的须有抚养义务人和监护人同意送养协议
    (2)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3)村、居委会、生父母单位、民政部门有抚养义务的监护人证明及第1条中(
    1、
    2、
    3、
    5、
    6、7)条等证明
    华侨、港、澳、台居民办理
    须出具国外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旅游证);港澳台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有关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华侨应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1、男女双方共同自愿离婚的,按照婚姻法31条的原则,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做好约定,体现于离婚协议之中,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即可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另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且证据确实充分,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己方举证得力的情形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的,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最后一项的原则,如果坚持离婚一方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相关主张感情破裂的情形完全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人民法院会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无和好可能而准予离婚。
    如果,坚持离婚一方无法按照婚姻法32条第二款5项之中的任何一项,举证,或举证不利,不足以让法庭相信己方所欲证明的事实,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
    坚持离婚一方,只能在收到不准判决离婚后,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个时候,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经过慎重思考 仍然坚持离婚 无和好可能 而 准予离婚。
    4、财产分割原则,按照婚姻法39条的原则,在另一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所载明的过错行为情形下,以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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