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

房屋买卖
2022-12-12 11:14: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由下列主体来承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
    1、一般在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的损坏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如果出卖人已经交付货物的,或者已经交给承运人的,则损坏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前承担货物毁损风险的主体是: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前损坏风险一般卖方承担,但是特殊情况下由买受人承担,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受人应当风险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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