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顶楼住户,楼顶漏水,其它户不同意动用维修基金,我该怎么办

业主维权
2022-12-12 18:16: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楼顶漏水超过质保期的且已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公司应该维修。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开发商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批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 房屋楼顶漏水可以找物业处理。保修期内权利人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开发商出具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超出保修期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处理,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 房屋共有部位漏水且业主已缴纳维修基金的物业有责任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导致漏水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审批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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