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缘由有哪些

劳动仲裁
2022-12-13 03:51: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中止审理会通知当事人,将中止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在中止审理行政诉讼的案件后,需要等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就能恢复审理。而法律规定,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则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   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是可以上诉的,理由如下: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诉讼的案件被中止。
    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
    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
      二是规避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
    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
      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