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权利进行质押,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可以对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当事人进行质押的权利应当是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质押的权利。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
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