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楼房可以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
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可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可以由
被拆迁人选择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