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禁渔期使用捞网捕鱼一斤半足够立案标准么,怎么处罚

行政处罚
2022-12-14 09:08: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行为人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额、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量的行为,或者是在禁渔区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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