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办法:如果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的,或者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未提起诉讼的,则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确定为第三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
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