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举证的,应当提供以下
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已经届期;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债权、以及
债权债务数额;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