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
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再审的方式来救济其合法权益。或者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也可以主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
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