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监护人填父母。孩子的父母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的,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可以填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