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式四份的合同其中一份写错了字有涂改,合同内容一样,双方也没有在涂改的地方盖章签字合同有效吗

2018-08-03 08:5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合同的标题与用词一定要与订立合同的本意或者宗旨一致。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当然不会有争议。但是涉及一些特别的合同可能就会有问题了,尤其涉及一方必须取得资质的。举1个我工作遇到的例子: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商标许可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每年交许可费,本来订立的合同应该叫《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费用也是叫商标许可费的。但是,他们订立的合同名称却叫做《加盟合作协议》,交的费用约定叫“加盟费”。通常加盟就是法律所指的特许经营合同,这种合同的特殊在于特许方必须自己有2个以上直营店,并且开了一年以上才能许可。而这里的甲公司偏偏不符合上述条件。现在,因为乙公司拖欠许可费,甲公司委托我们起诉。那么我们要求法院将其定性为商标许可合同的难度就很大了,而且对方也肯定会抗辩他们约定的是加盟费,而甲公司不符合条件而请求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千万不要忽视合同标题和合同宗旨。
    2、合同期限尽可能约定清楚,这里还包括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解除的情形
    3、如果要约定管辖,最好尽可能方便自己,否则还不如不约定。这个等到发生纠纷打官司就知道了。尤其中国地域差异那么大的情况下。
    4、一定要检查有没有错别字或者把甲方、乙方弄混的情形。这点一般也不会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就只能吃哑巴亏了。这个也要举个栗子: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一条约定:甲方违约,需按租金的十倍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显然,“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就是个笔误,甲方本来就是违约方,居然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显然不符合常理。后来甲方果然违约了,乙方便找到我们说要起诉甲方。乙方也承认那是个笔误。但问题就是:现在乙方想让甲方按时交押金和租金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就是因为这么一个小小的笔误,甲方直接回函说:违约责任他愿意承担,但是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述约定,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是无权拒绝的,这就导致乙方非常被动了。

  • 1、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为了己方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控制他人、盗窃合同进行合同修改或伪造的,合同修改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2、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具体表现为:  
    1、异地订立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的印章后将合同书交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种种原因未盖章,也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签定合同人并非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是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书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才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发生变化,于是拒绝在合同书上盖章。对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结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对方当事人未盖章的,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信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必要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与之相联系的问题是,当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先盖章,后盖章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2)民二提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第一条:应认定先盖章一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即应认定该补充协议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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