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性质为: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
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