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给朋友五万块钱,我在借条加上五分利息,我的本金能不能要回

债务追讨
2022-12-15 16:36: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借款人可以要回超过四倍的利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就属于高利贷,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该部分利息;如果已经支付的,则可以采用合法的方式要回来。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条,同样可以证明债务人的借款事实,当事人可以凭借该借条向债务人索要钱款。《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超过四倍的利息能够要回。借款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属于高利贷,是违法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该部分利息,如果已支付的,可以依法要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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