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照规定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除此之外的其他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