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朋友想要做一笔大买卖,就和其他人合作,也签订合同了,因为种种原因合同终止,其中的仲裁协议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仲裁
2018-08-03 08:58: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履行合同不能,比如说自然灾害,吧把原本交付的货物损毁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消息,从到达对方,对方知道时候合同即可终止,不考虑对方的同意与否。
    2、约定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
    3、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权利的合同对权利人来讲丧失胜诉权。
    4、伙同其他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也谈及不到什么权利和义务。
    5、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6、以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7、订立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损害公序良俗的合同的,合同无效;(比如签订买卖人口的合同是非法和非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同时也谈不到权利和义务。
  •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签订后,你发现有霸王条款或者存在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可以提供给相应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或部分霸王条款。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即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就丧失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按照法律的规定,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则不予保护。
      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国际贷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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