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张某想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同,但因张某现在国外,不宜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我与张某想签订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合同。请问,我与张某是否可以签订这种合同?

2018-08-03 09:03: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然后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备案,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要进行登记,在合同封面加盖产权登记备案章。

  • 1、原则上一般商事合同可以概括转让。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不能转。
    2、合同转让主要看合同相对方意见,对方同意可以转。
    3、受让的乙公司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资格,例如某些施工合同应有相应的资质。
    4、原合同若走过公证、审批、登记备案程序的,转让的相关协议、转让后的合同也需走同样程序。
    5、转让应为合法目的的转让,若为逃债等非法目的,转让后的协议效力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个案分析和筹划。
  • 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法,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
      
    (1)一般主体要求。《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特殊主体要求。为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
      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
      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