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
拆迁补偿争议管辖法院一般确定为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确定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