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司欠钱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等责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乘坐头等舱,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或者修建高档房屋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
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