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

土地纠纷
2022-12-16 16:12: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农村土地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协商。
    2.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法院的庭前调解。
    3.向法院提起诉讼。
    4.向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1、弃耕、抛荒以后村组织对此土地安排他人耕种,现在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因村组织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的,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原承包人要求收回自种的,应予支持,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等方面应区别对待。  
    2、承包合同的期限处理。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耕地的承包期只能是三十年。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承包期限少于三十年的,应该判决延长至三十年。  
    3、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亦可以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另一种情形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发包方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应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2)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4、原承包人与他人私自进行土地流转,当时口头或书面约定较长的时间,现在要求收回,但是接收人已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原承包人的要习之应予支持,但对于接收人的投入原承包人应该认可和支付。  
    5、集体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按照《土地承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经济利益驱动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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