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结婚由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