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可以转让质押物,但是应当取得出质人的同意,在
质权存续的期间,质权人如果在没有经过出质人同意的情况对质押物进行转让造成了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