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是:经法院或
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情形存在但
合同尚有履行价值的,可以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能达成平衡的准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