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对义务人所执行的款项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但是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的顺序来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