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先行政复议,再诉讼;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的,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