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注销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公司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公司终止,不再具有
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诉讼。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处理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