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通过法院查封(首封)、评估、拍卖后执行裁定到一套房产,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也持有执行裁定书,日期比我早一年,法院又把我已过户的房产收回,判于案外人!请问合理吗?

拍卖
2019-04-26 19:0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院拍卖房产的程序是:先查封房产,然后委托司法机构评估,再由拍卖公司对外发布公告,进行拍卖。拍卖成功后,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房产归拍得者所有。拍卖款由拍卖公司转给法院账户。
    如果你以拍卖的形式购买法院拍卖的房产,拍卖款应当交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拍卖款转给法院后,法院会对拍卖款进行分配。至于是第一查封人,还是第二查封人,都与你无关。你可以持法院的裁定书,直接到房产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用管什么查封人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参照百分之二十,
  • 执行裁定书生效后,应由原告人或原告代理人去法院办理申请执行的立案手续。  另外,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该是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后再由立案庭转到执行局进行执行,而不是直接向执行局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 法院查封房产的手续: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