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成都拍卖的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在法律上由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土地纠纷
2022-12-17 23:50: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卖方通常承担二手房的土地出让金。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成交价40%计算;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如下:
    1、购买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日前,国土房管局出台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2、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 一般由受让人承担二手房的土地出让金。有实际成交价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不低于成交价40%计算;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全部地价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有异议的按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的40%计算。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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